公司宣布破产了欠我钱怎么办

导读: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权人,一旦了解到你的债务人已经进入了破产法院的破产程序中了,那么你必须立刻、马上、立即停止一切追讨债务的行为。下面大律网跟大家详细说下公司宣布破产了欠我钱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公司宣布破产了欠我钱怎么办
公司破产了欠款的处理方式:一般请下,该欠款会以其破产财产按顺序进行偿还。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清算财产,首先会以公司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是公司的普通欠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哪些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破产重组阶段辞职有补偿金吗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且重组成功可以继续形成劳动关系。拖欠的工资及社保应及时支付。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前者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下适用,如从08年开始计算,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从以上情形可知,员工离职时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跟工作年限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能不能得到补偿,要看离职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注销后发现欠税怎么办
对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催缴,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欠税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相关问题延伸:
参加债权人会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了解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重视债务人责任问题从司法实践看,大部分的破产案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都是极低的。为了后续的维权需要,我们需要从管理人提供的履职报告中重点了解的信息包括:
债务人基本情况、财产与文件接管情况(财产、会计账册、文件资料、印章等)、财产调查情况(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权利等)、尚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财产争议、瑕疵)等。
其中,债务人接管的会计账册情况,极有可能影响到破产案件终结后,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直接涉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予以关注。
二、了解剩余家底,明确破产责任管理人主要通过财产状况报告来说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报告借助破产的常规审计,调查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为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但是,财产状况的审计,不能确定破产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掏空公司”、“转移公司资产”以及其他责任问题,如果债权人不信任债务人真实破产的,或存在破产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专项审计的要求。
三、确定债权范围,排除虚假债权债权审核是破产案件非常重要的程序,现实意义主要包括:是债权人确定后续分配金额的基础;是确定债权人享有事项表决权权重大小的基础等等。
在该程序下,债权人对管理人认定自己的债权金额、对管理人认定他人的债权金额均可以提出异议,剔除虚假债权,缩小债务规模,提高自己的清偿,加大自己的表决权重,都是通过这个程序实现的。
对债权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提出要求管理人解释与复核,如果管理人未予以更改债权人的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收到管理人的异议答复后15日内,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四、积极参加债委员会工作为快速、有效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一般会提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提出债权人委员会建议名单。在设立债委会后,一般会对债委会进行授权,即将部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权利,授权债委会行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债委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召开会议、讨论案情,相对方便和高效。
如果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较大,对监督管理人有需求,并且有积极性参与债委会工作的,可以在管理人未提名时,主动要求参加债委会工作,监督管理人工作。
债权人要很重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奠定了程序基础,并很大程度上引导破产企业将来的程序走向。债权人除了关注自己直接的利益外,还应当关注破产企业公共性的事务,这也是为了提高自己清偿率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