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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手续是怎样

孔孟廷律师2021.11.29102人阅读
导读:

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手续是怎样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现在我国创业大潮仍然大热,但是国家土地有用途划分,需要要注意是什么土地用地。那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大律网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手续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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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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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从而产生权益纠纷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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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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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由此,宅基地不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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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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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是: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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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流程

    内容:(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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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2、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4、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6、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7、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8、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9、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10、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12、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13、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14、删去第四十三条。(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 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内容: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段建国律师
    2022.03.0339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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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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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规划红线图;3、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土地勘测定界图;8、其他有关部门(如环保、水利、林业等)意见。法律依据:
  • 单方申请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单方申请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内容: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单方申请离婚能够成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能被判决离婚。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户口本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小编建议首先夫妻一方尽量说服另一方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一方实在不想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那么单方申请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223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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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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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下:双方当事人就租房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租房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内容:临时用地使用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长韶娄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那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045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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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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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

    内容:企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申请流程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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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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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法有: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并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怎样的

    内容: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拍卖时,抵押权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这些规定,实际上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受让的情形。如果抵押权实现时,该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由本集体内部的企业或个人受让取得,则没有必要适用这种程序。那么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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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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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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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为规范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那么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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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63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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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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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的性质是怎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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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小产权房的性质是怎样

    内容:“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那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624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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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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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托管的债权债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企业托管的债权债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企业托管的债权债务的流程是怎样的首先要选择好托管的机构接下来就是协商托管设计流程了。①受托方需要对公司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②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③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④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意见后进行重组转让⑤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那么企业托管的债权债务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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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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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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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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