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导读:
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诉讼已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2012年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但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B公司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施工方亦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那么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诉讼已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2012年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但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B公司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施工方亦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B公司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B公司拒绝支付工程余款,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曾于2010年9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余款。A公司认为B公司虽经法院判决向其支付了工程余款,但B公司迟延支付工程余款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404,269.08元。
被告B公司辩称,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并且因A公司无施工资质导致双方无法确定相应的工程价款,直到法院判决后才确定了B公司的付款义务。B公司已执行了判决结果,故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
另外,因A公司无施工资质,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不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故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诉讼已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2012年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603,960元。该判决已于2012年2月27日和2013年1月10日由B公司分两次执行完毕。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系争工程合同当属无效。但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B公司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施工方亦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利息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原、被告就工程款的结算过程构成主张利息请求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故本案仍处于2年的诉讼时效内。
另外,系争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有义务按照约定对已完工工程及时结算,今系争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及时结算并付款。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原告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结算。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资质、工程发生重大变化亦非被告可以拖延结算的合理抗辩。故被告应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建设工程已由B公司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