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
导读:
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那么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那么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的上网过程中,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并将她的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多个网友。事后,李女士在家中连续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数名“网友”的骚扰电话,有的甚至要求与她发生“一夜情”。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这一切原来是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2.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4.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精神损害赔多少
案例:不久前,高某与彭某等4位朋友相约,到云南大理、西双版纳等地旅游,游览了十多处风景胜地,并拍摄了两卷旅游纪念照片。返家后,高某将两个胶卷送到一摄影工作室冲印,并交冲印费42元。3天后,当高某兴冲冲地去摄影室取相片时,却被告知胶卷及照片都找不到了。为此,高某找到摄影室的业主王某进行交涉,后者答应可以参照行业规定给予适当赔偿。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高某等4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胶卷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8500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胶卷损失费252元;给付4原告精神抚慰金4800元。
点评:胶卷在拍摄前仅具有物的特征,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但是在拍摄后,胶卷便被赋予了特定的内容,成为拍摄的人、景、物的物质载体。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照这一规定,拍摄后的胶卷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这种永久性的灭失无疑会给所有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精神生活领域权利保护的立法要求。至于赔偿数额,该《解释》第十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体现对受害人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的制裁作用、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三精神损害怎么赔
案例: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居民丁某夫妇因外出办事,便将刚满周岁的儿子委托给邻居赵某照看。当日上午11点多钟,正在准备午饭的赵某听到孩子发出呛咳声,这才意识到孩子拿着玩耍的果冻可能被吸到气管里去了,就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孩子终因果冻堵塞气管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夫妇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疏忽大意造成孩子窒息死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丁某将刚满周岁的幼童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4万元,并酌情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点评:本案中,因为赵某的疏于管理,致使孩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食果冻,最终酿成悲剧。这一损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上损害,即为抢救孩子而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二是精神上的损害,即父母因失去孩子的巨大打击。因此,为了抚慰原告方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该如何提起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应一并提出;在诉讼结束后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不同的损害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不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今年5月2日,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至一路口左转弯时,将前方骑二轮摩托车顺行的孙某剐倒,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经治疗,孙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7.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元。
点评: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名称问题。因精神损害赔偿强调抚慰的性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采用了“抚慰金”的形式。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侵权成立的,应当由侵权人支付给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方式包括:(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赔偿金。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