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车祸致伤残 责任谁来负?
导读: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小郑获赔9.4万元来郑打工的小郑,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头部造成了开放性颅骨损伤。A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2007年6月,小郑与广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郑作为被派遣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广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应当在知道小郑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下班路上车祸致伤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小郑获赔9.4万元来郑打工的小郑,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头部造成了开放性颅骨损伤。A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2007年6月,小郑与广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郑作为被派遣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广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应当在知道小郑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于下班路上车祸致伤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小郑获赔9.4万元
来郑打工的小郑,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头部造成了开放性颅骨损伤。可他所在的公司和派遣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并拒绝支付赔偿。
昨天,二七区法院帮小郑讨回了公道。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郑在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应由派遣公司兑现。理由是,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A
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
2007年6月,小郑与广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小郑与广汇公司、福满多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小郑被派遣到福满多公司工作。
2008年5月21日晚8点半左右,小郑下班后途经马寨镇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小郑说,按照规定,两家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小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用人单位福满多公司和派遣公司广汇公司都没有及时到有关部门为他申请。无奈,小郑在亲属的帮助下,于2009年5月11日以个人名义,到二七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7月2日,小郑被二七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7日,小郑被鉴定为三级伤残。
B
两家公司都不愿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福满多公司认为,小郑是在派遣期间发生的工伤,公司与派遣公司(广汇公司)的派遣协议明确指出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的工伤由其派遣公司负责处理、赔偿。并且小郑被认定为工伤后的赔偿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
广汇公司也称,小郑的诉求没有依据,赔偿不在他们的职责之内。
小郑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小郑与两单位协商未果,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单位连带支付小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16万余元;两家单位从2009年8月7日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00元直至小郑退休;还要每月为小郑缴纳社会保险。
C
小郑获得9.4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未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page]
根据广汇公司与福满多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广汇公司负责申报工伤。
小郑作为被派遣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广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应当在知道小郑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广汇公司未履行此义务,是小郑在亲属的帮助下,在事故发生将近一年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小郑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广汇公司负担。
小郑在2008年5月21日发生事故,2009年5月11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共支出医疗费6.9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广汇公司须向小郑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万余元(包括6.9万余元医疗费、伙食费等);驳回小郑对福满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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