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醉驾死刑案的标杆意义
导读:
首例死刑掀起轩然大波孙伟铭案的真正发酵,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毕竟,醉驾刑事案件年年发生,多人死伤的惨祸,在全国也时有耳闻。次日,有关“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在短时间内被各大媒体转载,并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全国首例醉驾死刑案”,孙伟铭是否应判死刑,在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普通市民、网友则分成两大针尖对麦芒的阵营。无证、醉驾、逃逸、撞人致死。那么首例醉驾死刑案的标杆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例死刑掀起轩然大波孙伟铭案的真正发酵,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毕竟,醉驾刑事案件年年发生,多人死伤的惨祸,在全国也时有耳闻。次日,有关“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在短时间内被各大媒体转载,并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全国首例醉驾死刑案”,孙伟铭是否应判死刑,在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普通市民、网友则分成两大针尖对麦芒的阵营。无证、醉驾、逃逸、撞人致死。关于首例醉驾死刑案的标杆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意的交锋,对立观点的争鸣,审判过程所彰显的法制教育意义,已经远超越了孙伟铭“生或死”的价值
等待。不仅是穿着橘黄色球衣,在看守所羁押九月有余的孙伟铭,躺在重庆协和医院病床上的孙林,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失去父母的张志宇和金宇航,还有上百家媒体,数千万计的普通公民,都在等待一个结果。
9月8日,四川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复庭18分钟后,审判长宣读了终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庭内外,云集着扛着长枪短炮,从各路赶赴现场的记者;最高院门前,站满了自发赶来,甚至是上班请假的群众,他们都期盼能第一时间得知审判结果。
这起酒精酿成的刑事案,在全国所引起的争论,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首例死刑掀起轩然大波
孙伟铭案的真正发酵,是在一审判决之后。
此前,对这场四死一伤恶性交通事故的跟进报道,主要来自本省媒体。毕竟,醉驾刑事案件年年发生,多人死伤的惨祸,在全国也时有耳闻。
根据司法部2008年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每年酗酒肇事立案400万起,全国每年有10万人死于车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里,除了前来听审的三四十名当事双方家属,上百张蓝色座椅空着,加深了整个法庭的沉闷和肃穆感。
“死刑”。当这两个字从女审判长口中吐出时,法庭上响起了被害人家属的掌声,“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有激愤的家属当庭喊道。
次日,有关“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在短时间内被各大媒体转载,并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一场针对“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问题的研讨会在最高法院召开。
作为“全国首例醉驾死刑案”,孙伟铭是否应判死刑,在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普通市民、网友则分成两大针尖对麦芒的阵营。
据“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统计结果表明,从1998年到2008年的十年间,涉及机动车类案件,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仅有十一起,且判决基本在十年(含)有期徒刑以下。该罪常见的起因为:报复泄愤驾车撞人、逃避查处驾车撞人等。
无证、醉驾、逃逸、撞人致死。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罪量刑的民意交锋
一审宣判后,成都当地的五名律师,向最高院联名上书,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呼吁法院“刀下留人”,并希望最高法院能尽早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和陈红认为,事发当天,孙伟铭是在酒后意识很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追尾、超速、越双实线,所以这并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按照目前罪刑法定的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但孙无证驾驶和多次违章,激起了部分网友的愤怒:“自己喝了酒,无论多少,还要自己开车,本身就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一种主观漠视。因为酒后驾车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圣人畏因,凡夫畏果。醉驾之人,从犯罪动机来看,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应予以严惩。”网友skyscorpio认为。
“没驾照还开车,是否有间接故意之嫌?若是,故意是肯定了的,就绝不可能是交通肇事。”网友penglu1982表达了他的看法。
一个事实是,各地在起诉和审理醉驾这类交通肇事案时,所采用的罪名并不一致,在具体量刑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我觉得判死刑是重了点,醉酒驾车太普遍了,出了事故才被社会关注。”另一名网友则相对较为冷静。
更多的民众则寄予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认为如果孙伟铭被判处死刑,可以唤醒醉酒驾车的人,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
孙案的标杆意义
二审判决前,孙伟铭父亲孙林百万元赔偿换来的“谅解书”,与最终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舆论的新热点。
“100万换一条命”,孙伟铭改判无期后,持此观点的民众并不在少数,在当前司法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他们自然得出了“中国式逻辑”的推断。
对此,四川省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解释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并指出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只是依法从轻判处的考虑情节之一。
在起初一片个人情绪化的表达中,出现了更多理性的声音。对此案的关注,也不再局限于孙伟铭是否“该杀”。
走在任一城市的街头,类似闯红灯、开车不打转向灯、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并不罕见。甚至连被害人家属,也曾有过酒后驾驶的经历。
8月中旬,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严打”行动,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卢建平在内,数位法学界人士认为,现行刑法体系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已经社会现实状况脱轨,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负责人黄尔梅表示,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量刑判决恰当,今后将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裁定标准。
“普通老百姓交通意识又有多强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强调,只有将法律的制裁、教育、预防等各种功能统统加以利用,最终才可能会有将来社会整体交通秩序的好转,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
民意的交锋,对立观点的争鸣,审判过程所彰显的法制教育意义,已经远超越了孙“生或死”的价值。
孙伟铭一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死刑制度的反思,对建立遏制醉酒驾车长效机制的讨论,对完善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却刚刚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