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补偿费不应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对法释[2001]7号文第九条的质疑和建议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补偿费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有鉴于此,及时认清两者的本来面目,对于解决意见分歧,维护司法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有着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死亡补偿费不应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对法释[2001]7号文第九条的质疑和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补偿费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有鉴于此,及时认清两者的本来面目,对于解决意见分歧,维护司法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有着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死亡补偿费不应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对法释[2001]7号文第九条的质疑和建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者:许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中,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补偿费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颇具代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博士)的观点。陈博士在《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一文中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抚恤金’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均具有同一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观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死亡补偿费。由于受上述两种观点的影响,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有鉴于此,及时认清两者的本来面目,对于解决意见分歧,维护司法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有着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以下是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于死亡补偿费的几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