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黄东洁律师2021.12.05661人阅读
导读: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的死因是“生前溺死”,那么其如何落水的情节对于许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关重要。既然被害人落水不是许某的行为造成,那么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许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的死因是“生前溺死”,那么其如何落水的情节对于许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关重要。既然被害人落水不是许某的行为造成,那么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许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的死因是“生前溺死”,那么其如何落水的情节对于许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关重要。首先,按照许某的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之后双方用“杧杵”互殴,但均未给对方造成太大伤害;是被害人将其推下水的,被害人是自己下了水,并将其往水里按。许某仅有一次供述,说是被害人将其推下水,其倒下水时也扯着被害人落了水,即使这种情况属实,应该说这是人类的本能反应,在遇到险情时,会顺手抓住身边的任何物品以自救,包括人。可见,无论被害人属于那种落水形式,都不是许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既然被害人落水不是许某的行为造成,那么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许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当时在场人有两位,一位是救人溺死的萧某,已经无法说出事实真相,另一位就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汪某。但是,汪某的证言自始至终没有说清被告人和被害人究竟是如何落水,只说她们是同时落水,不能证明被害人落水是由于许某的过错行为造成。显而易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以上意见,请予审议。辩护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英华
二○○八年十月八日景德镇律师沈英华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