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导读: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那么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关于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该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按40%赔偿比例)。徐某的雇主则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