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三年债务如何计算

导读:
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跟企业破产相比,所有的债权人都非常关注于对自己能够偿还的债务问题。那么,破产后三年债务如何计算?下面由大律网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破产后三年债务如何计算
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明确了计算方法。
对于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规定一般债务利息,则不能计算相关利息。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
例如《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举例,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5%×60=300(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60天)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175%×60=105(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60天)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5%×183=915(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日共183天。计算至包括生效当日在内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7月2日,不是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2015年6月30日)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1320元。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债务必须清偿。暂时没办法偿还的,经过债权人允许或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进行归还。有能力偿还却不偿还的,让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所以,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最后还是要偿还借款。
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的话,可以做的是:
1、和债权人协商沟通,延长借款时间,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缓解资金压力;
2、若借款人确实资金没办法抵掉债务,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或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3、还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把合同义务转让给别人。借款人应积极提出解决方法,尽早达成协商,防止在被动的催收过程中,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