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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

李维律师2021.12.06296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解读: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解读: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解读: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条文主旨】

  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法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继续给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仍然需要继续护理或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护理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相关因素后,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五年至十年。

  【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本条款定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赔偿权利人继续诉讼的问题。实践中,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给付年限后继续发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到保障。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这样的结果,对于赔偿权利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损害赔偿填平受害人损失的原理。本条款定立的初衷即是对受害人实施更加有力的保护。因此,自本解释起草以来,本条款的内容一直被予以保留。

  本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两层:一是对赔偿权利人继续诉讼程序上的保护,二是对赔偿权利人继续诉讼实体权利上的保护。

  二、程序上的保护

  受害人因侵权受到人身伤害,需要护理的,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的护理费根据其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在20年的期限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具体的病情、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受害人应受护理的年限。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护理年限的确定,毕竟受到法官对受害人受损害程度及痊愈程度预知有限的影响,对于受害人须护理年限的判决往往是不准确的。当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年限期满后,受害人认为仍需要护理的,可否再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所需的护理费用?

  受害人因侵权受到人身伤害,造成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根据本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担;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但由于辅助器具种类繁多,性能各异,加之配带者的个体差异,及本解释在此问题上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官对未来更换周期、需使用年限预知的限制,当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到来时,受害人仍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辅助器具费时,是否可以?

  受害人因侵权受到人身伤害,造成伤残,本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赔偿义务人负担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受损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与减少,带来生活来源的丧失或减少,如果受害人20年后或者60岁以上的受害人扣除合理年限后或者70岁以上受害人五年后仍然生存,其必然仍需要维持其生活的费用。此时,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吗?

  根据本条前半段的规定,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即当赔偿权利人就以上费用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1)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均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当超出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年限后,受害人继续生存的,为维持其生存和生活,可能还要发生以上的费用。当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以上继续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后,应当允许双方通过诉讼解决。(2)从程序法意义上讲,诉是在发生民事争议时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按照理论上的通说,诉的结构主要包括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两个要素,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指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当赔偿权利人因受伤害产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法定和判决期限后的费用向人民法院主张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时,即具备了诉的要素,同时也具备了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利的诉权。当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受理。(3)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人民法院的第一次诉讼,已将双方在法定或法院判决期限内的争议解决,当期限超过时,如果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发生,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义务人在诉讼生效内当然可以就新的争议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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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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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解读: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为防止适用过程中出现纸漏,本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其中包括定期金的给付年限、法律文书的写法、执行期间对给付金额的调整等。这是因为,超过确定的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而损害后果依然存在,其理应再获得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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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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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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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诉的合并。原告不仅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会影响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原告对该类案件的起诉不仅要求法院分清责任解决纠纷还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即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而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也往往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判令加害人支付金钱。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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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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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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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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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这些标准覆盖了各种不同的损害类型,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残疾补偿和死亡赔偿,这些标准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财产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标准,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家庭状况以及遗属关系等因素来确定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套详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总而言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中国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赔偿标准,其次,交通事故还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丧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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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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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总额的确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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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总额的确定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解读:赔偿金总额的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也就是在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不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所有损失,承担所有的赔偿金。本条定立的目的,即在于给法官确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原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总额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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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计算赔偿费?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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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计算赔偿费?

    内容:根据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收入损失=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四)丧葬费。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五)其他必要的费用。那么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计算赔偿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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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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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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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

    内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非常罕见。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但他认为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确认之诉。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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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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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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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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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内容:侵权损害赔偿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侵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健全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中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等措施,努力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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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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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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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

    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遭遇意外事故或者遭受他人的攻击、伤害等,造成人身损害,这时候就需要从法律角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因他人过错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费用。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为大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帮助大家了解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案例分析。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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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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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给付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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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内蒙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给付

    内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那么内蒙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给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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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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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整个社会对此的意识和认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修复损害的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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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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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解读: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赔偿费的再诉给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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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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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356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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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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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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