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导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事故赔偿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64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0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43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49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45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653.5
4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7652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
采 矿 业
29258
制 造 业
2667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831
建 筑 业
2869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490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37
批发和零售业
26877
住宿和餐饮业
17493
金 融 业
66125
房 地 产 业
289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70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735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89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169
教 育
3353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36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334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page]
3518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
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