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出车祸 这样的事故算工伤吗

导读: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那么提前下班出车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关于提前下班出车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李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接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二个案子中,苏州B公司虽然主张郭某不属于工伤,但该单位在限期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某受伤的地点,属于他的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所以法院会为郭某认定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