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公车”撞伤人,披萨店与员工共赔偿 单位因管理不善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导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已构成侵权,故陈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一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萨饼分店对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善,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骑“公车”撞伤人,披萨店与员工共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已构成侵权,故陈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一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萨饼分店对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善,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骑“公车”撞伤人,披萨店与员工共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已构成侵权,故陈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一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萨饼分店对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善,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分店系其总店的分支机构,故该赔偿责任应由总店承担。陈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比萨饼总店在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热线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