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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

王学瑞律师2021.12.07386人阅读
导读: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那么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利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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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60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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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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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那么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65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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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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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42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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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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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处理起诉离婚的案件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法院会依法进行开庭审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怎样处理养子女的抚养权,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取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怎样处理养子女的抚养权,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取证

    内容:该《收养法》对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我们在本网站中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那么离婚怎样处理养子女的抚养权,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取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641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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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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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离婚时未到期的债务的方式如下:如果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一般归一方承担。如果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的,离婚时,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涉外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应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涉外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应是怎样的

    内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那么涉外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应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24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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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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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后,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那么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099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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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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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

    内容:在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第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0719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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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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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

    内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那么2021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0738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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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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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方将婚前房产加上另方名字,另方提离婚时房产应怎样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夫妻方将婚前房产加上另方名字,另方提离婚时房产应怎样处理

    内容:夫妻方将婚前房产加上另方名字,另方提离婚时房产应怎样处理夫妻方将婚前房产加上另方名字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民法典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夫妻方将婚前房产加上另方名字,另方提离婚时房产应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849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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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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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双方调解不成会怎样处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双方调解不成会怎样处理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如达不成调解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那么离婚双方调解不成会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4.28732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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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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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内容: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国外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那么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837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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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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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债务分割问题的处理:若该笔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的,则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偿还。处理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

    内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可从离婚财产中扣除的。那么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061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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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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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抚养权纠纷的处理:一、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二、子女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怎样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怎样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内容:一、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的处理方式协商解决:在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进行裁决,然而,也有很多夫妻在结婚时没有拿结婚证,或者在离婚时没有处理好财产问题,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因此,在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时,需要遵循以下分割原则:均分原则:在处理没拿结婚证离婚财产时,一般采用均分原则进行分割。

    于海明律师
    2023.10.2577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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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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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是怎样的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69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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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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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傅某的离婚。一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那么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357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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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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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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