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所欠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取证

导读:
一审认定事实乙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4日登记离婚。甲男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和证据为发现乙男在借款后向乙女账户大额转款,依此请求乙女对乙男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夫妻之间有大额款项往来,一方所欠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家事在法律上无小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大众比较关心的话题,也最容易产生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更强调了夫妻对于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那么,一方所欠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债权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夫妻财产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方所欠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号
(2021)冀04民终249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2014)邯山民初第5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金额4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乙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4日登记离婚。
乙男与甲男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13日,乙男向甲男借款4600000元,其中4200000元甲男于当日转入乙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719账户,同日,乙男从该账户转入案外人郭某账户7000000元,该笔转款之后该账户的余额为45927.87元。
因乙男未能及时偿还该借款,甲男于2014年5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男借款460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甲男就该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期间,2019年7月乙男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乙男给付甲男执行款500000元,本院作出(2019)冀04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乙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甲男在该刑事案件卷宗中发现,在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查询乙男有关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中,存在从乙男银行账户向乙女银行账户转出大额款项的情况,其中在2013年3月24日至7月25日从尾号619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向乙女转款6笔,计4360000元,在2013年4月15日至7月30日从尾号771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向乙女转款10笔,计3930000元,共计8290000元。
甲男依此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根据乙女提供的乙男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2012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乙男累计向甲男转款6367762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甲男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甲男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和证据为发现乙男在借款后向乙女账户大额转款,依此请求乙女对乙男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甲男获悉乙男向乙女转款的信息来源为(2019)冀0402刑初249号刑事案件卷宗,而该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询乙男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所以甲男知道该信息的时间即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会早于该时间,到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是乙男是否已经全部偿还所欠甲男的债务。
乙女陈述并提供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明在2012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乙男已经累计偿还甲男共计6367762元,主张案涉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乙女所述绝大部分转款均发生在2013年以前;(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号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乙男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2019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付甲男500000元,判决确定的其余还款义务至今仍未履行,所以乙女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三是乙女是否应当对乙男所欠甲男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均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甲男将借款4600000元给付乙男以后,乙男于当日又将其中的4200000元转账给付案外人,但是这部分转出款项的用途、与案外人的往来、最终是否与乙男的财产混同等均未确定;(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号判决认定乙男向甲男借款为经营需要,甲男举证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男曾向乙女账户多次转入大额款项,数额超出了正常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足以认定为乙女参与了乙男的经营行为,乙男的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同时乙男在尚欠甲男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大额款项转入乙女账户,势必严重减弱乙男的偿债能力,如果仅由乙男个人承担债务,将会实际损害甲男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乙女虽然现已与乙男离婚,但向甲男借款及乙男向乙女转款均发生在乙男与乙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乙男所欠甲男的债务应认定为用于与乙女夫妻共同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该债务属于乙男与乙女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夫妻要离婚欠的债务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对方离婚后一方欠下的债务如何追讨,要看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可以起诉男女双方,如果是个人债务的,只能起诉债务人追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个人债务怎么取证
1、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
2、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较高,无需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进行大的投资,借款数额较大且明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
(2)从借款人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看,巨额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