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承担女儿出国学习费用,现公司倒闭没有负担能力怎么办?
导读:
一审认定事实乙男与乙女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女甲女。甲女现已成年,就读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离婚后,乙男支付甲女生活费到2019年4月份,学费支付到2018年。甲女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反映乙男的经济状况。诉讼中,甲女申请冻结乙男名下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乙男名下的50922.38元存款。那么离婚时约定承担女儿出国学习费用,现公司倒闭没有负担能力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审认定事实乙男与乙女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女甲女。甲女现已成年,就读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离婚后,乙男支付甲女生活费到2019年4月份,学费支付到2018年。甲女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反映乙男的经济状况。诉讼中,甲女申请冻结乙男名下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乙男名下的50922.38元存款。关于离婚时约定承担女儿出国学习费用,现公司倒闭没有负担能力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时约定承担女儿出国学习费用,现公司倒闭没有负担能力怎么办?
案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1)苏02民终1048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3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个案没有指导效力仅供学习研讨使用)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男支付其2019年5月、6月、8月、9月、10月的生活费1万澳元(每月2000澳元*5个月)及2019年3月份学费18420澳元、8月份学费18552澳元、2020年3月份学费15132澳元,合计62104澳元,按照汇率,折合人民币合计293370元。
一审认定事实
乙男与乙女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女甲女。
2013年9月26日,乙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抚养费由以下部分组成:(1)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费,于每月12日前打到指定的建设银行(3)在此期间,女儿接受教育所需要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若需出国学习,产生的生活、教育费用由男方承担)。甲女现已成年,就读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离婚后,乙男支付甲女生活费到2019年4月份,学费支付到2018年。
乙男为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提供如下证据:1、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证明其经济收入情况,其目前依靠借债度日,拆东墙补西墙。2、A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3、抵押贷款信息,证明其抵押了房屋用以贷款30万元,现在还在还贷。4、租房合同,证明目前房屋由其父母在居住,其在外租房,每月租金700元。5、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证明其名下只有一套房屋(面积56.65平方米),其父母均没有房产。6、工商银行取款单。证明2018年乙女起诉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苏0211民初7029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乙女垫付款97377元。后其未履行,乙女申请法院执行,其2019年7月24日向姐姐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款项。7、A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工资表,证明该公司正常经营的时候,其收入还可以,能够负担起抚养费,现在公司倒闭了,没有负担抚养费的能力了。
甲女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反映乙男的经济状况。
诉讼中,甲女申请冻结乙男名下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乙男名下的50922.38元存款。
又查明,该院2018年10月30日受理乙女起诉乙男追偿垫付的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乙男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乙女垫付款97377元。后乙男未按约支付,乙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男于2019年7月25日付清上述款项。
还查明,乙男作为法人或股东的公司有: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其中A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B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注销,C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吊销,D公司也已注销。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成年子女因教育、生活、医疗等事项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父母虽然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自愿为成年子女承担教育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乙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就女儿读大学及出国的费用负担有过约定,双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来履行抚养义务。虽甲女已经成年,但根据乙女与乙男的离婚协议,乙男应继续承担出国的费用,况且甲女目前的学业具有特殊性,如果中断,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故乙男陈述甲女已经成年,不应承担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从乙男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对外有贷款、借款,投资的公司均已注销、吊销。另外,乙男提供的姐姐工商银行取款单,拟证明其2019年7月24日向姐姐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乙女追偿垫付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款,而该款于2019年7月25日执行到位。从时间和借款金额上来看,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而甲女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乙男的经济状况,可以看出乙男目前的负担能力有所下降,应适当减少抚养费的金额。同时考虑到甲女现已成年,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目前出国留学接受的教育是大学高等教育,并非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接受高等教育属于对自身的智力投资,直接受益人是其自己,成年子女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综上酌定乙男支付甲女2019年5月、6月、8月、9月、10月的生活费及2019年3月份、8月份、2020年3月份学费合计20万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乙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甲女2019年5月、6月、8月、9月、10月的生活费及2019年3月份、8月份、2020年3月份学费合计20万元;二、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及答辩
乙男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经多次庭审调查,业已查明其目前公司倒闭、失业、二年多无任何收入,其已对甲女的留学费用尽了全力,现其靠举债、银行抵押贷款等维持最低生活,一审不应当判决其再支付20万元的留学费用。2、其认为本案并非抚养费纠纷,而是留学费用纠纷。
甲女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乙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就甲女出国学习产生的教育、生活费用约定由乙男负担。一审法院考虑乙男目前的负担能力,适当减少抚养费的金额,酌定乙男支付20万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虽甲女已经成年,但根据离婚协议,乙男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至甲女大学毕业,本案案由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应的法条为: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应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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