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
导读:
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认定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王某以杨某获得彩礼后不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向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那么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认定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王某以杨某获得彩礼后不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向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关于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订婚期间支付彩礼终止关系后应返还
基本案情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认定男方母亲转款给女方的45万元为结婚彩礼,扣除女方返还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359000元,并驳回相关利息诉请。
法院查明,王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于2017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0月25日,王某母亲何某转款45万元至杨某名下账户。然而王某和杨某最终未能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不久后两人就终止了关系,且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王某以杨某获得彩礼后不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另查明,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向王某及其父亲转款合计91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母亲转款系生活支出。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向杨某转款45万元系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双方进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种、第三种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长达两年,已经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母亲转给杨某45万元金额较大,显然超出双方生活开支。此外,从风俗习惯上看,当地一般是订婚期间男方支付彩礼,原告母亲转给被告杨某45万元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据此,法官认定案涉45万元转账为彩礼,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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