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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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就是指因为出现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从而构成了犯罪的情况。当发生了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在交通肇事罪当中,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2、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我国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这里说讲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