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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p#副标题#e#

邢颖律师2021.12.08118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在债权转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分岐较大。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p#副标题#e#。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在债权转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分岐较大。关于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p#副标题#e#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在债权转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分岐较大。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在诉讼开始前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受让人根本就没有原告资格,何以启动诉讼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须在诉讼前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达到履行通知义务和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则将为受让人增加讼累,也为受让人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在经济活动中惩罚不诚实守信的一方,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这种示范效应将在极大程度上保护恶意债务人,对正常债权受让人是一种打击,使合同法认可债权转让并把债权转让作为诉讼经济的一种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却阻挠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而如果认可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则这种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就得到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

因此,将很少有受让人愿意接受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了债权人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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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曲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张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显属违约,曲某要求张某支付该笔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曲某主张的三笔分期履行的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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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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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区别)

    内容: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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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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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都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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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还要履行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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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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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内容: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918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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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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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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