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涉外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导读:
自古都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涉外债权债务纠纷又越来越多,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那么,破产企业涉外债权债务怎么解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涉外债权债务的相关问题。
破产企业涉外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一、涉外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关于债务纠纷的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如何追讨涉外欠款
1、依法维权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开出的账单后没有马上支付款项,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迟。德国民法典改革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账单开出后的第30天如果债务人没有付款便自动成为延迟。延迟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延迟的赔偿非常重要。延迟成立以前的催款费用法院不予承认。延迟的重要意义在于,只有它成立后债权人才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2、警告令和执行令
如果债务人拖欠钱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警告令的优点是法院不审查债务人是否真的有请求权,只要陈述合理即可颁发。但是,债务人有反驳权,而且一旦反驳,案子自动转变成一般民事诉讼。所以,申请警告令应当是没有什么异议的请求权,而且债权人有相当的把握迫使债务人付款。如果款项本身有争议,债权人不如直接提出诉讼申请,这样可以减少警告令程序带来的时间上的损失。
如果债务人两周内对警告令置之不理的话,债务人有权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相当于法院的裁决书,债权人可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提出反驳,则案子回复到执行令颁布前的状态,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没有反驳,债权人则得到最终的裁决。
3、民事诉讼
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在诉讼方法和程序上带来了较大的变动。根据新法,地方法院负责5O0欧元以下案件的一审,5000欧元以上的则由州法院负责。有关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由州法院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做代理人,当事人自己的任何单独行为不被法院承认。实践中我们遇到不少的中国企业,因为不了解这条规定,没有请律师,结果本来有希望的案子,因为这个程序不合格而输掉了。
4、强制返还
如果债权人一开始就保留了所有权,一旦债务人拒绝付款,债权人可要求归还货物。债务人拒绝归还时,债权人即可请求强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