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 人们怎样办理变通监护人
导读:
那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就像专车司机不应该做监护人一样,寄宿家庭也不应该成为监护人。那么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那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就像专车司机不应该做监护人一样,寄宿家庭也不应该成为监护人。关于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国出国留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我国为了保护相关的留学人员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安全,特制订了出国人员监护人制度来保证这类人的安全。那新加坡留学监护人行使哪些职责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监护人等于寄宿家庭吗监护人和寄宿家庭是两个概念,两种角色,并不等同。监护人负责全年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寄宿家庭提供住宿和餐饮,帮助孩子融入英国文化,练习英语,通常并不承担监护权。
孩子每个假期都可以去不同的寄宿家庭住,体验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生活,但监护人通常会自始至终跟进孩子的情况。更换假期的寄宿家庭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更换监护人则往往会导致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首先,这样安排的话,寄宿家庭是否尽职尽责是很难监管的,学生如果对寄宿家庭不满意也很难更换。就像专车司机不应该做监护人一样,寄宿家庭也不应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角色,代表父母和孩子的利益来监督和管理学校、寄宿家庭、司机等各方的工作。
再者,监护人的工作非常繁忙,从联系宿舍老师到带学生看病就医,事无巨细都要亲自出面。寄宿家庭的主人则往往只是在业余时间接待学生,再额外要求他们做监护人并不实际。
因此,家长选择监护服务时,最好选择监护人与寄宿家庭权责分明的公司。每个角色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工作才能做到最好。
二、监护人的职责1.家长和学生应首选寄宿中学,家长选择监护人时最好选择学校或教育局推荐的监护人选,这些监护人长期从事代理监护工作,经验丰厚,可以为学生留学提供较妥当的安全保障。
2.学生如果寄宿当地家庭,监护人一般应由寄宿家庭的家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选择离学校较近的监护人,以便发生紧急状况时,监护人迅速做出反应。
3.注意监护人同一阶段监护学生的数量,如果监护学生过多,则不太适宜选择。
4.家长应与监护人建立24小时畅通的沟通渠道,并与监护人保持较高的沟通频率,以切实掌握学生的生活、学习、及心理状态,同时,家长在学生出国前应建立一些留学安全应急预案。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对这类人群的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这类人群应保护相关当事人的相对安全。建立与国内监护人的沟通机制,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份信息能够及时的反馈给国内。
人们怎样办理变通监护人?
监护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要尽到义务,对孩子进行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些父母对孩子不好,打骂或者虐待,这样,可以变更监护人。那么,人们怎样办理变通监护人?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怎样办理变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申请变更监护权向哪个部门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