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 涉台遗产继承是如何处理的

导读:
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在对死者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基础上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此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遗产,如有特殊情况的话则特殊处理。那么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在对死者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基础上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此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遗产,如有特殊情况的话则特殊处理。关于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现实中,继承人可能出现人数较多多的情况,那么此时要怎样来进行遗产继承呢?换句话说,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大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具体介绍。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在对死者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基础上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此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遗产,如有特殊情况的话则特殊处理。
涉台遗产继承是如何处理的?
众所周知,如今台湾尚未回归大陆,但是两岸人民之间的感情却不会因此而阻挡。现实中,发生了不少涉台遗产继承的情况,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对涉台遗产继承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大律小编将在下文中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涉台遗产继承是如何处理的?涉台遗产继承是按照如下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的:
一是按照大陆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台属是否属于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继承去世台胞在台遗产的时效及数额。
二是按照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帮助台属理清相关申办程序。
三是按照遗产继承所需要的公证事项,到有资质的公正机关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的各种公证书。
相关知识: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