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利益书面的保证内容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那么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于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是什么意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尽管从伦理上来讲家庭中的小孩应该得到固定的人比如父母的照顾才能保证他能够顺利的长大并且贡献社会,但是现实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掉有些孩子从来就没有大人照顾的,所以法律就要求这些孩子必须由监护人。那么,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啥意思?
一、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啥意思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既然孩子或者其他需要照顾的人必须由固定的人来照顾自然也就相当于是给这个人额外赋予了更多的负担和义务,所以为了避免有些人不愿承担监护的重担而逃避就需要法律来严格的规定。
监护人利益书面的保证内容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履行监护的职责,监护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通常是由我们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但是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不幸,很多人因为一些原因父母不在人世的可以按照监护人顺序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关于监护人利益书面的保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保证书监护人情况: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学生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愿做________国学生______________在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习期间的监护人并保证履行下列各项责任:
该生在校学习期间,我在京常住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如该生为住宿生,我负责在其离开学校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并保证其在校外的安全,该生学习期间若有个别时间不在校住宿(节假日、病假等),必与我住在一起;如该生为走读生,我与其一起居住,负责安排其生活并保证其在校外的安全。
监督该生不做来华学习目的以外的活动并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
督促该生努力学习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督促该生按时缴纳各项费用,该生不能支付有关费用时,负责代其支付。
当该生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及损害公物行为时,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该生因病、事需要请假时,负责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病假一天以内需有监护人书面证明,一天以上需有医院证明;事假要事先请,并有监护人书面证明。)。
负责该生在华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费用和处理工作,按学校要求为该生办理在华期间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学生在校出现意外伤害,学校不予赔偿)。
出席学校召开的监护人会议;该生在校出现问题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校配合学校予以处理。
保证该生无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5)偷窃、故意损坏他人物品或公物;
6)观看、收听或传播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8)吸烟、喝酒;
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如该生因发生上述行为而被学校开除或劝退,负责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离校工作。
学生更换监护人时,学校收到新监护人的公证书之后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方能终止。
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