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

导读: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绍兴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绍兴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提起离婚,就会知道又有一段恋情即将走到尽头,因为一些事,人,不得不离婚。说是有苦楚,也不尽然,自己想离婚,不想过了,离婚就对了。还有些人,离婚对于他们来说是很好的选择,比如面对家庭暴力,家庭负担太重而自杀等。离婚对于这些人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下面给大家带来“绍兴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介绍”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当事人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一致、妥善的处理意见时,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以后,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后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三、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条件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法院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准予当事人离婚。因此,当事人要通过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就必须参与或明确向法院表示拒绝参与法院针对夫妻双方和好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2、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也就是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否则,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以不准许当事人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如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1、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实际占有房屋并且同意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方通过竞价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按竞价数额的二分之一向对方支付有关款项。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2、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当事人自己所有,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六、法院不准许当事人离婚以后,当事人经过多长时间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经法院调解和好的案件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也会裁定不会当事人起诉的。原告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放弃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样在六个月内也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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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绍兴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介绍完毕。其实还是有些部分人因为矛盾和不理解而想要离婚,夫妻之间应该多包容,多多理解,除非是不得已的事情,其他多加调解,尽量让矛盾,仇恨,伤害降到最低,对于那种伤害巨大且无法挽回的,就该受到发育的制裁,在此,希望所有夫妻共患难共进退。这一生能遇见,实属不易,应该好好珍惜在一起的美好时光。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说到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其实一般都是指诉讼离婚,因为协议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需要按照规定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就行了。对于诉讼离婚的夫妻而言,此时就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那我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自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时确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均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男女,不存在起诉离婚的问题,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文仅探讨已经取得结婚证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管辖,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不属于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a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②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就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原告未离开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如原告离开了其住所地,则上述管辖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④军人案件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三、涉外离婚的案件管辖⑤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
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
⑦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
⑧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四、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管辖⑩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