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 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
导读: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关于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我们往往会听到监护人这个词语,那么,当一个家庭的孩子的父母常年不在家或者已经故去的情况中,孩子的监护人是谁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
一、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父母过世或缺乏能力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从上面不难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为孩子监护人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很多时候即使确定了孩子的监护人,也常常会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以至于故意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或是由于监护失责,导致被监护人或是他人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我们国家对于孩子的健康生长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为此,在监护人方面中,对于监护人的规定也是很重要的,必须是以孩子的安全是否能有能力去帮助孩子完成未来的路,所以说,依照我国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来说,我们加强了对孩子的保护,并且法律是广大人民的唯一保障,以上就是对于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的详细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事件的发生就意味着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归一人所有,而抚养权的所有人就是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离婚对于有些人来说可能是解放,可是无论什么原因离婚都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影响,此时法院的判决对于孩子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有哪些呢?
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