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
导读:
债权受让人与新债权人都具有风险,应注意防范。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那么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受让人与新债权人都具有风险,应注意防范。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关于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之后,有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比如说借出去的钱也有可能收不回来之类的风险,那么债权债务的转让有哪些风险呢?债权受让人与新债权人都具有风险,应注意防范。
一、债权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
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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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债权受让人要求债权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债权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三)新债权人的风险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原标题: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有哪些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