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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王学瑞律师2021.12.09496人阅读
导读: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那么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关于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非法联建

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乌北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对该露天菜场的“入室”工作,曾经是作为该菜场主管部门的某副食品公司的工作任务。在该副食品公司从区级行政单位转变为经济实体,尤其是在1993年变更为上海Y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之后,这一任务已转变为迫切的市场压力。

1994年9月2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向食品公司发出了《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在乌北菜场原址建造一幢高层商业、办公综合楼,并安置乌北菜场入室,限期6个月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项目是启动了,但因为缺乏资金,对于这个被称为“乌北基地”的项目,食品公司一筹莫展。食品公司将项目交给其下属单位上海Y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负责开发。1994年底,房产公司总经理丁某终于与温州人胡某在上海青浦县设立的上海A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上了头,胡某称愿意出资联合开发的行为令双方一拍即合。

1995年1月8日,A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乌北基地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食品公司负责基地内居民和单位的动迁与“三通一平”,A公司则负担全部的建设费用约1.8亿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利益分配方案等,此后还分别就利益分配和某些条款的含义作出补充约定。对这一消息,上海当地报纸还专门发布了“乌北菜场将登堂入室”的新闻,食品公司董事长通过媒体表示,力争1997年把方便10余万居民的一流菜场请进新楼。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自有资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仅在1995年2月17日支付了100万元定金,此后就未能再投入资金。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胡某与位于浙江金华市的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进行了多次洽谈,谎称A公司已经在乌北基地投资3100万元,并伪造了4份房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给超三超公司审查。超三超公司信以为真,并同意加入乌北基地项目的联建。

1996年2月5日食品公司、房产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乌北基地联合开发(投资)协议》,对原来食品公司与A公司的联建协议作出调整,约定出资责任由A公司独家变更为A公司与超三超公司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1:5,即A公司出资3100万元,超三超公司出资1.49亿,三方重新约定了资金投入时间表和利益分配。据此,A公司在其中骗取了超三超公司项目转让费3574.32万元。//分页//

协议签订以后,超三超公司按食品公司的指令,分别于1996年2月7日、3月8日、3月28日向房产公司汇款10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投资3800万元。但是,虽经超三超公司一再催促,乌北基地项目却一直没有动静。

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债权转让

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1998年6月24日,房产公司致函工作组,表示愿意归还超三超公司投入乌北项目的3800万元款项,但此后并没有归还该款项。

2000年4月18日,因超三超公司拖欠中国某某银行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婺城支行)借款,该公司将包括3800万元债权在内的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婺城支行,并书面通知食品公司和房产公司。受让债权之后,婺城支行立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立即返还投资款380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544万元。婺城支行委托胡祥甫高级律师与朱智慧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案件受理后,上海市第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系本案三方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但因A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法院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海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房产公司与食品公司对3800万元投资的事实并无异议。出人意料的是,两被告对婺城支行的原告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有权提起诉讼的是超三超公司,婺城支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本案为建房合同纠纷,超三超公司与两被告之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3800万元是出资款而非借款,不能直接构成债权,所以超三超公司发出的转让债权通知是无效的。

与两被告观点相对应的,本案承办法官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由于上海市静安区有关部门早在1995年底就已经发文认定乌北基地项目的组建权保留到1995年底,故超三超公司与食品公司、A公司在1996年4月所签订的《乌北基地联合开发协议书》明显是一份无效合同,则本案又涉及到无效合同项下的权利能否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些法学理论著作曾主张无效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转让。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超三超公司申请,法院追加超三超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分页//

庭上交锋

从案情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权利是否能够转让,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它影响到婺城支行的原告主体资格能否成立,能否受让债权。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认为,三方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A公司私刻食品公司的公章,致使项目资金流向他处,不能及时到位,最终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此外,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提出了异议。

对此,胡祥甫与朱智慧律师向法庭陈述了如下意见:

1、关于超三超公司转让给婺城支行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两位律师认为,超三超公司转让给婺城支行的是因联建不成需返还投资款而形成的债权,并不是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所理解的联建合同名下的投资收益权。由于食品公司与房产公司实际并没有“乌北基地”的项目组建权,且该项目用地早已被有关部门收回,故超三超公司与食品公司、A公司三方所签的联建合同是无效的。处理无效合同,各方须返还财产,因此而形成的债权是合法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事实上,早在1998年6月,超三超公司、食品公司、房产公司三方就进行过协商并形成了初步意见,房产公司愿意归还超三超公司的投资款,在其致金华市有关部门的函中,房产公司明确表达了这一意思。所以,在1998年6月以后,该3800万元所形成的并非联建房屋的投资收益权,而是转化为超三超公司对房产公司和食品公司因联建合同无效收回投资款形成的债权。超三超公司将这一债权转让给婺城支行,并书面通知债务人,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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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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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借款合同无效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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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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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那么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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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让方盈亏应作以下处理:1、转让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受让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转让方应当返还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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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相互对应的,而现实中处于便利需要,有的债权人会采用转让自己债权的方法来抵债或是其他用途。而由于部分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人只能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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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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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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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内容: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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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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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内容:以及对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等问题大家也不是太明白,围绕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债权转让合同是可以无偿进行的,这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进行处置的权利,但债权转让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转让才是有效的。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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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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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

    内容: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不会,质押合同再次转让是无效的,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才能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个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认定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那么债权转让质押合同也随之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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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分别有: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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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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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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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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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内容: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那么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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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如何追讨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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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如何追讨

    内容: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得到原债务人的同意或者根据合同条款允许无需同意。否则,即使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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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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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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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双方签订该合同的时候,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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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的特点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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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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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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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合同无效应作以下处理:1、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因履行转让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

    内容:该行为是无效的,虚假债权转让金额是属于欺诈的行为。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赠与合同的权利等,都属于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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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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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内容: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是:转让的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转让分为哪几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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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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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内容:首先,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最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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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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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二)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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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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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

    内容:(一)无效事由的认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共识,人民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的审查重点有三:其一,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在该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后,双方也是正常的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因此不宜认定此类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转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次,关于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不良债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此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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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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