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执行中,法院的调解工作量与案件的调解结果往往不成比例。如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问题,目前适用“机动车方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的规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执行中,法院的调解工作量与案件的调解结果往往不成比例。如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问题,目前适用“机动车方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的规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执行中,法院的调解工作量与案件的调解结果往往不成比例。从近三年锡山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共审结此类案件207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2.6%,调撤率为26.58%,大幅低于61%的民商案件平均调撤率,可以说是调撤率整体提升的重要“阻力”。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和解率只有0.016%,几乎全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制约性障碍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指标的提高及法官的调解热情。
三大障碍:
1、来自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个别规定与当事人的一般预期相差过大,当事人难以接受。如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问题,目前适用“机动车方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的规定。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为122000元,而大多数因摩托车引发的事故的赔偿数额一般小于这个数字,因此,此类交通事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摩托车一方全部赔偿。当事人不能接受鉴于两大理由:一是《交强险条例》施行之后,规定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若不投保,则在未投保范围之内先予赔偿。而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些地区不办理摩托车行驶证,没有行驶证的机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客观上导致驾驶员想投保交强险却无相关渠道;二是按照群众的一般认知,有的电动车功能与摩托车相近,速度较快,但却不要求办理行驶证和投保交强险,在电动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此类冲突尤为明显。此外,在实体处理中,责任比例跨度过大,一般操作是10%一个台阶,在有些赔偿总额较大的案件中,10%就是几万元,不利于双方达成和解。
2、来自非交通事故主体方面:当前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涉及保险公司,其在调解中的调解意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调解结果。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对参与调解以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缺乏积极性,有些代理人表示他本人已经可以接受调解方案,但是根据公司的授权情况,还是选择由法院判决。
3、来自诉讼风险代理方面:代理人利用受害人不熟悉赔偿程序,将此类诉讼风险人为地复杂化、扩大化,从中收取远高于代理费的报酬。法院积极协调力促案结事了,但个别代理人却引导当事人或直接将赔偿数额拉高偏离实际,有时还对当事人进行断章取义的解释,以至在双方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也无法调解。同时,风险代理系按标的额计取费用,有的代理人在写诉状时不分责任,一律主张对方承担全部赔偿,导致有的案件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仍做无谓的纠结,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甚至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
对策:
1、法律适用层面,加大与当事人的沟通力度,引导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调解,合理适度地确定心理预期。同时,对在实践中发现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建议,形成统一规定规范操作。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对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进行责任细化区分,利于双方意见统一,便于法院执行和解。
2、保险公司层面,加大走访调研、沟通协调的力度,就双方在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接,研制解决方案,形成统一的调解程序和具体规范。
3、风险代理的规制层面,引导当事人正确区分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及赔偿款之间的关系。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相关调研和统一规范,以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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