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之规定
导读: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害,让与人应予赔偿。不过,已罹时效的债权尚有获得清偿的可能,因得撤销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许让与。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让与合同的,构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无效。那么债权让与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害,让与人应予赔偿。不过,已罹时效的债权尚有获得清偿的可能,因得撤销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许让与。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让与合同的,构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无效。关于债权让与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债权让与的概念
即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害,让与人应予赔偿。不过,已罹时效的债权尚有获得清偿的可能,因得撤销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仍有存在的可能,所以仍允许让与。
(2)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
(3)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让与合同的,构成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无效。
依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A、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如基于雇佣合同发生的债权;
B、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赡养费请求权;
C、不作为债权;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能够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E、法律规定禁止扣押的债权。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A、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B、从权利随之移转。
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D、让与人对其让与的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A、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与票据权利转让抗辩切断不同。
B、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