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规定
导读: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工程款债权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这类协议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大律网小编将对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如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标的物、价款、当事人以及一定的形式等要件。
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中,标的物为债权,价款为转让款项,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受让人。此外,对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进行签订,目前没有具体的强制规定。但是为了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好将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签名盖章,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工程款债权转让
工程款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依据前述条款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无论相应工程款债权受让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债权转让协议均属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大量违法行为的存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即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应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相应金钱债权仍然存在。
工程款债权数额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多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因此在未进行结算的前提下,工程款的数额尚未确定,此情况下能否就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尚存争议。
因未结算导致工程款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只要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影响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在具体工程款债权标的额确定后,受让人即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相应债权金额亦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本质上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通过专设法条的方式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具有专属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该种观点实际上曲解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在此之列。
实际上,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中已提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中建海峡公司,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基伟业公司(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兴基伟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论是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还是现有司法裁判来看,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一并转让,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其合法性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在规定中,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协议的要件、方式等方面也得到了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工程款债权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范畴,可以采取担保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在工程承包业务中,担保往往采用保证的方式,即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 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工程款债权转让还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存在关联。例如,对于工程款债权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以规范转让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典型案例分析
在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中,由于该类型债权的特殊性质,往往与工程承包业务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工程款债权转让涉及各方利益,常常会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以下是一例实际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工程款。随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不久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称其已支付了工程款并授权丙公司代为收款,但乙公司仍未完成工程的建设。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双方并未就工程款的实际支付进行协商。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工程款支付争议仍需要解决。
针对这个案例,需要结合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分析,以帮助甲公司和丙公司解决纠纷。由于涉及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细节,双方可考虑邀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商和调解。
总之,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法律规定十分重要,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对于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需要充分借助法律和专业律师的力量,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