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债权转让生效就不可撤销
导读:
在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魏某后,李某要求魏付款时,唐又单方通知魏停止支付。成都仲裁委认为,唐已将债权转给他人,该债权转让已生效不可撤销,裁决魏某将借款支付给债权受让人李某。因唐某转让债权后已书面告知魏及担保公司,故债权转让发生效力。那么一旦债权转让生效就不可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魏某后,李某要求魏付款时,唐又单方通知魏停止支付。成都仲裁委认为,唐已将债权转给他人,该债权转让已生效不可撤销,裁决魏某将借款支付给债权受让人李某。因唐某转让债权后已书面告知魏及担保公司,故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关于一旦债权转让生效就不可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在债权生效了就不可撤销,生效问题就是债权的关键问题。
唐某借钱给魏某后,将其对魏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在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魏某后,李某要求魏付款时,唐又单方通知魏停止支付。成都仲裁委认为,唐已将债权转给他人,该债权转让已生效不可撤销,裁决魏某将借款支付给债权受让人李某。
2011年10月20日,唐某、魏某与成都一家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确认:魏欠唐借款500万,应于次年10月21日前偿还,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次年6月12日,唐某与李某达成债券转让协议,将这500万债权转给李某,并向魏、担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两方签字确认。9月15日,唐某通知担保公司停止向李某支付500万。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魏某及担保公司向其连带清偿500万。
成都仲裁委认为,唐有权转让债权,李某因此享有涉案债权。因唐某转让债权后已书面告知魏及担保公司,故债权转让发生效力。转让后,唐不再享有涉案债权,无权单方函告担保公司停止向李某付款。李某要求魏与担保公司向其支付借款500万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成都仲裁委裁决,魏某向李某支付500万,担保公司连带清偿。
延伸阅读:关于生效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我们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是发生于债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则称为对外效力。(1)对内效力具体即是该协议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和该协议对受让人产生的效力。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2)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作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