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怎么处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那么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关于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具有优先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