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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2021.12.10536人阅读
导读: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建筑单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有哪些?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那么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建筑单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有哪些?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建筑单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投标建筑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建筑企业投标者与工程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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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标的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内容: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3)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什么区别,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刘晓红律师
    2023.06.1287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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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因此如何控制标的物的性能,是买方合同控制的首要目标。在合同签订时,标的物的数量通常仅基于计划,而甲方实际需要的标的物数量通常会有所变化,或增多或减少。因此对甲方较为理想的作法,就是允许买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不视为违约行为。综上所述,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那么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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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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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这样认定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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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建筑单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有哪些?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那么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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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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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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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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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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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王学瑞律师
    2022.03.309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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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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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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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我们就来看下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一般来说,无效投标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采购方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那么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075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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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起诉串通投标吗,这类比较复杂,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处理。
  • 围标串标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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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标串标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内容: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周春花律师
    2022.03.0379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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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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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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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内容: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与特点1. 相同点定金和订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需要在合同进行前或合同履行期间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表明买方对此笔交易的认真和诚意,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应用场景和事项:1.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定金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定金在实践中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果没有违反合约则认定为交易因为无法兑现而被取消,道德阻碍就会成为使用方自愿放弃定金的条件以寻求和解,2. 不同点(1) 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功能,是一种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三、订金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订金常用于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应用场景和事项:1. 订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五。

    张旭律师
    2023.06.1389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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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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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内容: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手买卖意向书是确定购房者购房意向的协议而居间合同是进行房屋买卖时买方或者卖方委托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而签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百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那么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28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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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质不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2、决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只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其提出的请求才能实现。3、具体程度不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必须要具体,诉讼标的不可能具体。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系的主张或者声明;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者声明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内容: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区别是什么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61种,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1、法律分析:区别之处有: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如下:分包主体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法律分析: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2、法律分析: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法律分析: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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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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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上围标串标的行为,一般怎么处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工程建设上围标串标的行为,一般怎么处罚?

    内容:工程建设上围标串标的行为,一般怎么处罚?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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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只有在区分标的物和标的的时候,才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所知并寻找相应的办法解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标的物和标的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那么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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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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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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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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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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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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