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

导读: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