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导读: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兰溪市民包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06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保证人,并在王某向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生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兰溪市民包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06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保证人,并在王某向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兰溪市民包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06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保证人,并在王某向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8年2月4日,王某偿还张某本金3万元。2008年4月,张某与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09年1月20日。后张某向王某与包先生索款未果,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并要包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先生想知道他到底该不该负连带清偿责任?
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两人要钱,直到2008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生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上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从包先生所述中可以看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生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