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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主债权的含义

崔玉君律师2021.12.11556人阅读
导读: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如何理解主债权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如何理解主债权的含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延伸阅读

主债权转让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page]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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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融资的含义是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按照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三类。特点有成本较低,通常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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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保全其债权的措施,是在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一种债权保护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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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以及债权人代位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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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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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那么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的含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51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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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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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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