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控非婚同居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是很普遍的,但是网络上流传着“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流言比较多,以前还有事实婚姻的存在,现在事实婚姻已经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那么,一方没离婚同居犯重婚罪吗?关于立法调控非婚同居应遵循的原则,大律网婚姻家庭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是很普遍的,但是网络上流传着“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流言比较多,以前还有事实婚姻的存在,现在事实婚姻已经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那么,一方没离婚同居犯重婚罪吗?关于立法调控非婚同居应遵循的原则,大律网婚姻家庭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立法调控非婚同居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所谓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应当将其与婚姻区别开来,使两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从法理上看,非婚同居和婚姻的共同目的在于创设共同生活秩序的事实,但二者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确认和规范,具有预定性和强制性,进行婚姻状态的当事人别无选择地受其约束,只有全面接纳、承受和遵行的义务,没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选择、变更和排斥的权利。
因而,行为人只对婚姻行为的起始或终结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对后果则无意思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行为主要体现了国家意志。但非婚同居并非如此,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安排,何时开始和终结、家务如何分配、生活开支怎样负担等,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内容的非婚同居生活。如果当事人能够公平地开始和结束这种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只是个人意志关系而非国家意志关系。选择非婚同居,实质上就认可了该种生活方式与婚姻的区别。
在立法上坚持区别对待,既能够明确二者的不同,使人们在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时有一个清晰的预期,也是对人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权利的尊重。否则,必将抹杀两种不同生活方式的内在规定性,也将是对人们私生活自由的严重侵犯。因此,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2、价值中立原则
所谓价值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在非婚同居与婚姻之间,保持中性立场,对非婚同居既不责难,也不鼓励。法律对其规制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而不在于非婚同居现象本身。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产生不公平后果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但对于非婚同居行为本身不宜惩罚,也不宜奖赏。
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法律既不剥夺其财产,也不赋予其取得额外财产的权利。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将不受任何限制,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同样体现了对人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毕竟,这是一种个人价值观的体现,对这种现象的是与非的评价,应当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在私法领域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不能逾越自己的底线,法律只能持中立态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3、公平原则
规制非婚同居的立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作为权利法,以保障权利作为立法的基础。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更重视私法的作用,强调民法理念精神的适用,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等。
非婚同居完全自愿,其中的内容完全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如不存在有效约定时,可依据公平原则即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行处理。非婚同居一方做出的决定导致另一方严重不利或侵占损害另一方利益时,也通过公平原则矫正,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对于在非婚同居期间对同居生活付出较大的劳务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享有经济补偿权,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民法典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
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非法同居财产怎么分割?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