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
导读:
关于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毁约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毁约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合同,而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而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和责任义务。因此,由于分包人造成的合同违约,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毁约的法律依据。
(1)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开工日期一经确定,承包人有义务做好各项开工的准备工作,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做好开工的准备工作,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既定的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从付款期满后之日起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未按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工期延误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将工程交付予发包人,影响到发包人对工程的正常使用,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2)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交付工程是承包方的基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由于承包人施工水平和工艺较差致使工程出现裂缝和倾斜等现象;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而采用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出现安全隐患等都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应当返修并赔偿损失。
(3)违法分包
在施工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常常需要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别的施工单位,但是这种分包必须是经过发包人允许的,并且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否则,由于违法分包而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