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法律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法律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3、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4、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