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2、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基槽、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安装工程、路基、路面、绿化、工程竣工)必须按公司要求,申请办理内部验收,经内部验收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内部验收合格而私自上报质监站验收的分部工程,给予5000元的罚款。
3、防水工程:屋面、厨房、卫生间、淋浴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必须上报公司进行蓄水试验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面层施工的工程或面层施工完毕未做24小时蓄水试验的,均给予1000元的罚款处理。
4、样板领路: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样板领路或样板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大面积施工的,罚款1000元。
5、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每发现一处质量通病,罚款1000元。
6、未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种资料的,罚款1000元/次,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按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7、不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项目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8、工程所用材料未上报供应商资料、供应商未经公司考察擅自用于工程的,罚款500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