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怎么保证金
导读: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那么安全怎么保证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关于安全怎么保证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二)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三)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四)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工程安全事故即在进行工程活动时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一)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二)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三)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四)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五)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