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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刘晓红律师2021.12.15646人阅读
导读: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那么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关于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根据以上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你母亲也就是无过错方应当给予照顾;而对于你父亲也就是过错一方,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当然具体多分或少分多少,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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