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区别

导读:
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那么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关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定义范围不同
招标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是招标人招标工作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机构。
2、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此外,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