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存款离婚归谁
导读: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仅有监护的权利,不得随意处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证明,处置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给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离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主要需要考虑三个因素。那么未成年子女的存款离婚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仅有监护的权利,不得随意处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证明,处置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给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离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主要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存款离婚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仅有监护的权利,不得随意处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证明,处置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给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四)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情事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六)离婚时,父母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离婚后,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主要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子女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是父母的负担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农村和城市的消费水平会存在差异,其经常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抚养费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