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
导读: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必须要告知债权人,否则此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必须要告知债权人,否则此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
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孽息归属等。
三、夫妻财产约定中不被允许的内容
1、不允许免除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放弃监护权的内容
抚养义务不仅是法定义务,且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定义务不允许放弃,且社会道德不会允许谁作出不要自己孩子、不养自己孩子这种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家庭伦理的约定,是普通大众难以接受的协议内容。另一方面,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的同时,也是他们的权利,免除了其抚养义务望望也是以剥夺其抚养权利为目的,不利于亲权的稳定。
同样,监护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非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监护权。有时候放弃监护权是出于无奈,这种违反真意的约定更加应该认定无效。另外,监护权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义务,不应允许一方以放弃监护权为名放弃监护孩子的义务,甚至是用放弃监护权来与免除自己的抚养权交易。
免除一方抚养权,一方放弃监护权,都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
2、未告知债权人的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不生效
婚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必须要告知债权人,否则此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3、不允许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协议内容
扶助义务是婚姻家庭中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免除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那么这张成了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对配偶履行扶助义务,显然是有违婚姻的基本价值取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