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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杨一凡律师2021.12.18388人阅读
导读:

被上诉人谢x,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未向民工支付工资,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谢x家庭居家装修工程人工费3800元。进行部分施工后,xx公司通知谢x,因业主解除合同,终止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xx公司要求,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那么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上诉人谢x,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未向民工支付工资,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谢x家庭居家装修工程人工费3800元。进行部分施工后,xx公司通知谢x,因业主解除合同,终止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xx公司要求,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关于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装饰城T楼xx.

法定代表人赖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

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4)渝北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骄竣园D1-5-2高勇家装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原告完成家装工程大部分后,被告只给付了工程款25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后为3800元,原告和被告工程部经理均签字予以确认,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此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从领款申请单看原告不是债权人理由不成立。因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费用由被告报销,但由谢x认可后从47500元中扣除”,由此可见,被告向民工支付工资是代原告支付的行为,债权债务的相对人应当是原告和被告xx公司,民工在此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职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未向民工支付工资,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的义务。从原告施工的江都怡园33-2装饰工程的报帐程序看,被告xx公司辩称,仅有陈永明签字不能证明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被告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谢x家庭居家装修工程人工费3800元。宣判后,被告xx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已向上诉人支付了人工费的凭据,报销单无被上诉人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款。被上诉人辩称,自己代上诉人支付了人工工资,上诉人工程部经理签字审批,上诉人应当支付该笔款项。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xx公司与高某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高某装修天骄俊园D1-5号房屋,合同价为57500元。同年8月31日,xx公司与谢x签订《天骄竣园D1-5-2高勇家装承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将天骄竣园D1-5-2高勇家装工程全承包给谢x,谢x交xx公司监理费10000元,其余47500元由谢x支配。47500元由xx公司保管。材料由xx公司提供,费用由xx公司报销,但由谢x认可后从47500元中扣除;谢x备用金2000元(材料款);此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完备一切手续,含收清尾款,财务在一周内办出决算,扣除余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全款发给谢x;此工程发生亏损由谢x承担;增减项目按xx公司要求办理等。该合同上xx公司签章,陈永明以xx公司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xx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质量监理和购买材料,谢x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进行部分施工后,xx公司通知谢x,因业主解除合同,终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xx公司支付谢x工程款25000元。2002年10月26日、10月17日、11月13日,谢x聘请的工人刘伟国、蒋伟、李先亮、张国权等四人申请领取生活费3800元,谢x、xx公司工程部经理陈永明在领(借)款申请单上签字,谢x持该领款单要求xx公司报销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上述人工费38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包合同、领(借)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公司与谢x签订的天骄俊园D1-5-2高勇家装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xx公司要求,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谢x已完成部分施工任务,xx公司应据实支付谢x承包工程所发生的费用。现谢x提供了已完成的施工中,已发生人工费3800元,对该笔费用,有民工签字,也有xx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审核,该欠款可确认为合同解除前的债务,应由xx公司报销支付。xx公司认为虽有陈永明签字审核,但无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对该报销单不予认可。但陈永明是xx公司的工程部经理,也是双方承包合同代表,陈永明签字审核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且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中均无法人代表签字才予确认的事实存在。因民工是谢x聘请的,谢x是否支付民工工资是另一法律关系,且合同亦约定装修工程款由谢x支配,xx公司不能以谢x是否实际支付民工的上述工资作为拒付谢x人工工资的理由。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合计510元,由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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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兰州恒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

    内容:本院于200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尧、徐昌友律师;被上诉人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嘉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直至1999年2月12日,xx公司向沈xx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承诺在1999年3月3日之前向xx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决算费用同时结清。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上述审计结论与xx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明确的数额相一致。工程竣工后聘任关系即告解除。那么兰州恒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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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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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内容:合同仲裁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发包人)委托申请人(设计人)设计其整体厂区工程,为此双方在2008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以上各项工程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66026元。此致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page]代 理 词仲裁员:安徽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那么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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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xx(中国)装饰工程

    内容:上诉人上海a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民一(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xx公司、aa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aa公司工程款2297695.44元,该款中,xx公司已向aa公司支付1040000元。xx公司要求aa公司开具数额为12850125.56元发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a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中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12850125.56元的发票。那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xx(中国)装饰工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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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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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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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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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上诉人谢x,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未向民工支付工资,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谢x家庭居家装修工程人工费3800元。进行部分施工后,xx公司通知谢x,因业主解除合同,终止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xx公司要求,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那么上诉人重庆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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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工程设计纠纷案例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 合同发生纠纷 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法律主观: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工伤, 建设工程合同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这样的,(1)和解,2、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纠纷案例: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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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区管理中心因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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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上诉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区管理中心因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纠

    内容: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某某社区管理中心企管合同科干事。上诉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区管理中心因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其字号为东营市东营区大洲装饰中心,经营范围为主营室内装饰服务。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瑞达物业公司订立的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有经营室内装饰服务的资格,瑞达物业公司已经其主管部门被告某某社区同意授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那么上诉人xx石油管理局xx社区管理中心因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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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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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土家族,住黔江区鹅池镇方家村三组。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贻独任审理,于2009年3月3日、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被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治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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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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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谢某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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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谢某案

    内容:被上诉人谢弘,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上诉人重庆年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完成家装工程大部分后,被告只给付了工程款25000元。据此判决:被告重庆年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谢弘家庭居家装修工程人工费3800元。进行部分施工后,年代公司通知谢弘,因业主解除合同,终止施工。那么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谢某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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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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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弄126号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xx,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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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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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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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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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

    内容: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苏民合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后,武文华向富城公司工程款,富城公司未给付。2004年12月27日,武文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富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81,196.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于富城公司主张武文华系其公司职员,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那么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820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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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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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公布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北路。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5年2月 28日,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伟业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责令伟业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那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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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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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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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苏民合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通知等证据经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2004年12月27日,武文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富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81,196.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判决认为,武文华与富城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所签订,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现武文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富城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那么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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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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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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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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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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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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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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