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写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吗
导读: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那么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写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关于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写女方名字,房子是共同所有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