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导读:
有的父母将孩子生下后遗弃了,后来孩子被养父母抚养,那这样的情况孩子长大以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呢?金某与谢某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谢某对他十几年来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钱财上的付出做出赔偿,数额为五万元,包括继子小金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的审理中,就金某是否有权向谢某要求补偿继子小金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那么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的父母将孩子生下后遗弃了,后来孩子被养父母抚养,那这样的情况孩子长大以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呢?金某与谢某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谢某对他十几年来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钱财上的付出做出赔偿,数额为五万元,包括继子小金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的审理中,就金某是否有权向谢某要求补偿继子小金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关于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的父母将孩子生下后遗弃了,后来孩子被养父母抚养,那这样的情况孩子长大以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金某与谢某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谢某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小金,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所生儿子小金由谢某自行携带抚养。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谢某对他十几年来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钱财上的付出做出赔偿,数额为五万元,包括继子小金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的审理中,就金某是否有权向谢某要求补偿继子小金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继父母能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仅针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并不当然适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规范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后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本案中,作为继父的金某抚养继子小金多年,其在与小金的生母谢某离婚后,是否有权向本来的抚养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