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费用该如何维权?
导读:
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学儿童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亲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感情破裂,经浦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约定,原告随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至18周岁,被告杨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700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拒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判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判决被告杨某某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应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795元,2015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从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岁止。那么变更子女抚养费用该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学儿童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亲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感情破裂,经浦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约定,原告随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至18周岁,被告杨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700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拒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判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判决被告杨某某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应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795元,2015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从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岁止。关于变更子女抚养费用该如何维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学儿童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因物价上涨,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但被告拒绝并拒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能拒付。
案情
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亲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感情破裂,经浦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约定,原告随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至18周岁,被告杨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700元。由于近年物价上涨,原约定的生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支出并且原告因左肾盂输尿管连接处狭窄切除手术花费了医疗费17万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拒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现原告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判决被告杨某某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应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795元,2015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从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岁止。
评析
产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物价上涨、子女教育费用增多、突发疾病产生;其次是离婚时,父母双方对抚养费的不合理约定,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或夫妻共同财产,常以放弃或者减少对方支付抚养费为让步,离婚后又反悔或以无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者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父母双方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和心灵再次造成伤害。
(原标题:子女抚养费用情况有变该如何维权?)